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,监察院是五院之一(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试、监察),法定职权有:弹劾、纠举、审计、监察官吏贪腐、失职、违法,名义上是民国最高监察反腐机构,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提名、国民政府任命。
理论上,全国公务员、军阀将领、地方官吏有贪赃枉法、玩忽职守、违法失职,监察委员都可提出弹劾案,移送惩戒委员会处理。
但实际上机构实权孱弱,属于典型的“有监督权,无执行权”,只是偶尔查办几个小官做做样子,高层军阀、中央大员们都是毫发无伤。
这封电报让康泽在南昌暴跳如雷,可一听是顾长柏,又把火气压了下去。他知道,这个人平时看着温和,真要对着干起来,整个江西的物资和军队后勤都要受牵连。
影响很大,超乎想象。